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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修复经费来源和投资平衡方法

发布时间:2023-08-24 11:51:24

国内生态修复投资来源主要有三种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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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政府投资。小型修复一般以地方财政出资为主;较大的项目由地方财政、省级财政和国家财政组合投资为主。如江苏徐州的潘安湖湿地公园、河南永城的日月湖公园,等。在目前现有条件下,各地财政大多无力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,对社会资本投资有较大期待。

二是矿山企业投资。依据“谁破坏,谁治理;谁治理,谁收益”的原则,由矿山主体企业承担矿山修复的任务,投资基本来自矿权拥有者,少部分资金来自政府生态专款补贴或生态基金奖励。

三是社会资本投资。社会资本是生态修复投资的主体,也是我国较长一段时间主要投资模式。社会资本来源广泛,国家允许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矿山生态修复领域。可以是央企、国企,民企,也可以是专门投资机构。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修复领域,有效改善了“必须修复又无钱修复”的窘状,对我国生态修复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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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我国矿山修复资金市场化、多元化、组合化的趋势已经形成。政府投资为辅、社会资本为主的投资格局已成为生态修复投资的主导模式。政府一般只承担前期修复方案策划、施工规划设计、项目技术勘查、修复引导资金和后期奖励资金等,大量修复工程和产业资金由社会资本承担。

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,生态修复投资应该纳入政府的预算。鉴于大部分地方财政没有财力承担职责,只能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来完成这项不得不完成的任务。为此,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颁发了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》(【2021】40号文件),开辟了生态修复投资多元化的格局。

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,无论是央企、国企还是民营机构,投资平衡和投资回报是其中最关键、最核心的问题。这个问题不解决,再多资本也难以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来。

 

社会资本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,如何实现投资平衡?

一般可采取四种平衡方法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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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存量资源补偿性平衡。利用矿山已有的存量资源或出于消除隐患的需要,适当开采少量资源用来部分补偿投资。前提是不允许以继续毁损矿山作为获取资源的手段,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做好专业估价。

二是利用新造土地实现平衡。利用矿山修复新造土地,按照国家占补平衡的相关政策进行省内或跨省交易,以实现部分投资平衡。或采取在城市其他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地方优惠出让土地,让投资者通过土地资源开发获得投资平衡。

三是政策平衡。政府可以视项目价值出台相关政策,确保投资人利益在一定周期内得到回报。各地情况不同,项目不同,出台的政策也各不相同,须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四是资源运营平衡。产业回报周期较长,短期内实现产业平衡难度较大。政府可在较长周期内,采取土地租赁、林地开发、水面经营、碳汇资源出让等方式,使投资方逐步收回投资。涉及土地或相关资源的,政府可给予较长周期的使用权、运营权以及较好的招商政策,让投资人通过产业发展和资源运营逐步获得投资回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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